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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应对环保督查,涂装行业涉VOCs治理环境管理要点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9-7-15   点击:3089次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出公告称,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领导人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近日,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全面启动。此前召开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现场,生态环境部副部长翟青表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从2019年开始,2020年、2021年,将利用三年的时间对被督察对象开展新一轮督察。再利用2022年一年的时间,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展“回头看”。第二轮环保督查已经组建了8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组长由朱之鑫、黄龙云、蒋巨峰、张宝顺、焦焕成、杨松、李家祥、马中平等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黄润秋、翟青、赵英民、刘华等同志担任,分别负责对上海、福建、海南、重庆、甘肃、青海等6个省(市)和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家中央企业开展督察进驻工作,进驻时间约为1个月。各督察组具体如下:
  第一组:上海市,组长朱之鑫,副组长赵英民;
  第二组:福建省,组长黄龙云,副组长刘华;
  第三组:海南省,组长蒋巨峰,副组长赵英民;
  第四组:重庆市,组长张宝顺,副组长翟青;
  第五组:甘肃省,组长焦焕成,副组长黄润秋;
  第六组:青海省,组长杨松,副组长黄润秋;
  第七组: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组长李家祥,副组长翟青;
  第八组: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组长马中平,副组长刘华。

涂装行业是VOCs整治的重点行业,对于已经实施和未实施VOCs治理的涂装行业,如何在实施过程中能符合现在各类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乃至在后期的运维管理中都能合规,特别在近期密集的中央环保督查阶段,能尽量避免出现不合规之处,下面这几个要点,涂装企业、VOCs治理企业可以作为收藏参考。

1 企业须建立、执行生产全过程VOCs污染防治规章制度。
1.1  制定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控制单位涂装面积的涂料消耗量。
1.2  建立运行、维护和操作相关规章制度及规程,明确耗材的更换周期和设施的检查周期,建立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的台账制度。
1.3  涂装空间须建立VOCs无组织散发控制制度。
1.4  企业宜建立日常VOCs无组织控制巡测制度。喷涂空间的进出口、门窗及其他开口(孔)等易于向外泄漏的区域须设置和标识监测点位,并绘制出日常无组织控制巡测点位图。
1.5  建立定期教育培训制度。对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治理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的具体操作和应急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2 企业应对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管理负责。治理设施的管理应纳入生产管理中,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配备安全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械。
3 治理设施应先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开启、后于生产工艺设备停机,并实现联动控制。经过治理后的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相关规定,治理过程应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4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开展VOCs监测监控。
4.1  治理设施应在废气处理设施前后设置永久性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1-92)要求,并在排放口周边悬挂对应的标识牌。
4.2  采样口应优先设置在垂直管道,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采样口所在断面的气流速度最好在5m/s以上。若现场条件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时,采样口所在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
4.3  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按按照GB 37822-2019附录A规定执行。
4.4  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4.5  企业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 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管理要求。
5 企业应按照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国家、地方管理要求,做好VOCs治理工作相关记录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记录内容须包括:
(1)各产品产量及涂装总面积等生产基本信息。
(2)含VOCs原辅材料(涂料、固化剂、稀释剂、胶黏剂、清洗剂等)名称及其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含VOCs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废弃量及去向。
(3)废气收集、治理装置运行关键工艺控制参数,包括废气收集系统是否负压运行;废气收集、治理装置启动、停止时间;治理设备进、出口监测数据(废气量、浓度、温度、含氧量等);气体燃烧温度、停留时间。
(4)吸附剂、过滤材料、催化剂等的质量数据,采购量、使用量、更换量及更换时间等明细台账。
(5)主要设备维修情况。
(6)运行事故及维修情况。
(7)定期检验、评价及评估情况。
(8)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处置情况,包括数量及去向等。
6 由于紧急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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