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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发布两项涉VOCs排放管控地标!

更新时间:2019-6-24   点击:3352次

 2019年6月20日及21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别发布《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及《电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两项涉VOCs排放管控标准。


(一)

 


本次发布的《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其首次发布于2003年,在2010年第一次修订,这次为第二次修订。
众所周知,加油站储存汽油、卸油和加油过程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为进一步控制加油站汽油油气排放VOCs污染,在总结原《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 / 208-2010)标准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环境管理的新要求以及国内外油气回收控制的新技术,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了标准修订工作。
2019年6月13日经市政府批准,北京市修订发布《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 208-2019)。标准将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原标准。
  该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了如下内容:
(1)增加了呼吸阀的工作压力要求;
(2)修改了油气处理装置技术要求;
(3)修改了油气处理装置NMHC排放浓度限值;
(4)增加了在线监控系统准确性限值;
(5)增加了企业自行检测和监督性检测要求;
(6)修改了在线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7)修改了“附录A 密闭性检测方法”、“附录C 气液比检测方法”和“附录F 在线监控系统准确性检测方法”。
该标准可为加油站油气VOCs进一步减排提供技术支撑。通过该标准的实施,将引导加油站加强油气回收设施的维护保养,提高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预报警和上传数据的准确性。
需要标准全文请在下方留言留下邮箱获取。


(二)


本次发布的《电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包括电子专用材料、电子元件、印制电路板、半导体器件、显示器件及光电子器件、电子终端产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标准主要在三个方面对电子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做出了规定,从而全面控制电子工业的大气污染排放。
一是在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方面,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企业排放的颗粒物、氯化氢、氮氧化物、硫酸雾、氰化氢、氟化物、氯气、氨、苯、甲醛、苯系物、非甲烷总烃(注:“非甲烷总烃”为表征“挥发性有机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等十四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针对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规定了排放烟气中的氮氧化物、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并明确了各项污染物的监测要求和分析测定方法。
二是在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方面,提出了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控制要求、VOCs物料的使用过程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逸散控制要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监控要求等六项无组织控制要求。
三是在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方面,规定了苯、甲醛、氯化氢、氰化氢、氯气、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等七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该标准于2019年6月13日发布,并将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标准中有组织排放限值分为两个时段,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规定的限值,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规定的限值,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规定的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监控要求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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