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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环保督察组骗两千 忻州三男子受惩处

更新时间:2019-12-20   点击:2451次
山西晚报讯(记者 郭卫艳)忻州三男子冒充中央环保督察组工作人员,以曝光企业经营不规范或环保不达标为由勒索钱财。12月18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忻府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招摇撞骗案,三被告因犯招摇撞骗罪受到惩处。
2018年11月6日,杜某海提议,杜某驾驶杜某海的越野车,载被告人杜某海、连某,一行三人外出。三人携带中国环保新闻网、党报头条等网络媒体工作证件,以中央环保督察组回头看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检查。此后,3人先后对陈某田经营的砖厂、孙某峰经营的砂场、贾某虎经营的砖厂、高某虹经营的砂场进行环保检查。到场后,先由杜某操纵携带的无人机进行航拍,待被查检单位的人员出现后,由连某向来人介绍杜某海的职务,再检查相关文件资料、资质文书等。利用企业负责人害怕因经营不规范或环保不达标等问题而被曝光的心理,三人骗取贾某虎1500元,骗取孙某峰500元,共计2000元。
此后,陈某田、孙某峰和贾某虎先后报案。公安人员于2018年11月7日电话通知杜某海、杜某、连某回忻府区公安局接受调查。接到通知后,三被告人于当日回到忻府区公安局,基本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4月12日、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连某、杜某海、杜某家属分别退还贾某虎1500元,退还孙某峰500元,取得该二被害人的谅解,同时高某虹、陈某田也出具谅解书,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海、连某、杜某以非法敛财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财,共计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首先由杜某海提议,确定检查地点,收取被骗款项,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连某、杜某配合杜某海,介绍杜某海身份,骗取被检查企业的信任,起协助和次要作用,属从犯。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海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连某、杜某犯招摇撞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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