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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治理 以下8条错误千万不要犯

更新时间:2020-7-30   点击:2260次
未按照规定登记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设置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排放油烟超过排放标准的;
VOCs排放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以减少物料泄漏,或者未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的;
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原、辅材料或者未建立、备案的;
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当等逃避监管,非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从事衣物干洗、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未设置异味、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围环境的;

不能在密闭的空间和设备内进行含VOCs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不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几个要点
服装干洗行业要改进冷凝回收干洗溶剂,进行新改造、扩建工程,必须采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干洗机,不得新建并逐步淘汰开放式干洗机。废气处理设备,废气处理装置,有机废气处理设备
餐饮业应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在城市建成区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当设置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排放标准。
公开各企业排污费缴纳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
采用直接燃烧、催化燃烧、蓄热式燃烧等燃烧方式处理VOCs废气的每套燃烧设施,允许设置VOCs排气缸。在新项目的环评文件中,必须讨论排气缸高度设置的合理性。不要安装任何其他插座或插座。
排气缸应配备符合《固定源监测技术规范(HJ/T397)》、固定电源和固定安全人员通道要求的采样端口和采样平台。
经水幕预处理的废气在进入吸附装置前必须进行除湿。如果采用不具有解吸功能的吸附法处理废气,每万立方米/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负载量应不小于1立方米。吸附装置的通过气速:颗粒碳不超过0.5 m/s,其他吸附剂不超过0.8 m/s。吸附剂和除湿器的装载数量、更换期限、购买发票、转让和处置等必须准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采用活性炭吸附法的企业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弃活性炭必须按照危险废物标准化管理,如实记录使用量、更换期限、购货发票、转让和处置情况。
企业应当明确和公开的工艺流程,操作规则和维护系统的污染控制设施的站点和操作站点设施,如实记录能源消耗和燃烧温度等关键技术指标的污染控制设施,建立台账,并保持记录不少于三年。
所有可能产生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生产场所和工段,都应当配备废气收集系统,就地收集废气,并输入废气处理设施。收集管上应标明排气方向。废气收集系统、处理设施和生产设备的开启、关闭时间必须如实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设施设备的开关时间必须写入操作说明书并明确披露。
任意点在密闭设备不是甲烷碳氢化合物总量,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丙酮和环己酮在任何一个污染物瞬时排放浓度标准的价值的价值大于2倍无组织排放,视为不满足密封要求。
加强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日常维护,防止泄漏
含VOCs的原辅材料在使用、贮存、转移、回收、废弃物和处置过程中必须密封。它们可以在需要时用于减少材料的挥发性损失。
必须关闭生产VOCs的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禁止明火、明火喷漆、平整、烘干作业。不能密封的部位应安装气幕、软幕或双门,以减少废气排放。在正常生产状态下,关闭部位的门窗在开启状态或损坏时应视为不符合关闭要求,需要开启时,必须设置双开门。
油漆残渣、更换的VOCs吸附剂、包装材料、含油墨、有机溶剂和清洗剂的废物以及其他含VOCs的危险废物,生产后必须立即密封,或储存在密封的容器和包装袋中,储存和转移时不得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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